第一条 本条款的适用
- 1. 与酒店签署的住宿合同和与之有关的合同,都将根据本合同内容执行,未在本条款中规定的事项,则依照法令或惯例执行。
- 2. 使用信用卡预定时,酒店应遵守本条款的明文规定,其细节遵循信用卡公司和酒店加盟店的合同条款。
- 3. 酒店可以不受所有条款规定的约束,在不违反条款宗旨、法令或惯例的范围内遵循规约。
第二条 拒绝入住的情况
酒店可对以下情况拒绝入住
- 1. 住宿申请不依据该合同的情况
- 2. 因酒店客满没有空房的情况
- 3. 要住宿的客人有违反住宿相关法令、公共秩序或做出伤风败俗行为的情况
- 4. 要住宿的客人被确诊患有传染病的情况
- 5. 被认定为携带或引进危险药物的情况
- 6. 因自然灾害导致设施故障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出现无法接受住宿的情况
- 7. 根据大韩民国法令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法入住的情况
第三条 个人信息注册
酒店在入住日之前收到住宿预订时,可对预订住宿的申请者要求以下事项
- 1. 入住者姓名、性别、护照或身份证号码、国籍、地址及联系方式
- 2. 酒店所需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定金
- 1. 酒店可以向预订者要求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客房住宿费作为定金。
- 2. 酒店仅为已支付定金的预订提供预订保证。
- 3. 针对第一项定金,若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则先从定金中扣除违约金,而后如有余额则进行退还。但如果是使用信用卡预定没有定金的情况,则将向信用卡公司申请第五条规定的违约金。
- 4. 如果是使用信用卡预订或取消客房时,酒店应向预订者告知相关内容。
第五条 取消预定
住宿预订申请人取消全部或部分预约时,酒店可按以下内容要求支付违约金
- 1. 고객이 확인되지 않거나 예약이 숙박 날짜 에 취소하는 경우 1박 요금이 보장 된 예약에 대해 부과 됩니다.
- 2. 취소 규정 : 투숙일 기준 6일 전 취소 시 무료 취소, 5일 ~ 3일 전 취소 시 50% 발생, 2일 ~ 1일 전 취소 시 70% 발생, 당일 취소 시 100% 발생
- 3. 住宿当天取消:住宿费用的100%
- 4.取消预约或没有按照预定到达酒店时,如果预订申请人可以证明非本人原因,而是因船舶、航空公司等公共运输机关停运或延误导致该情况发生,则酒店不得向预订人要求第2、第3项的取消手续费。
第六条 拒绝预定
- 1. 除另行规定外,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拒绝客户入住
-
- 1)被认定符合第二条第3项至第7项的情况
- 2)要求明确提供第三条事项,但并未明示的情况
- 3)要求支付第四条第1项的定金,但并未按期付款的情况
- 6. 酒店如果根据以上1)、2)条款的规定拒绝客人入住时,应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第七条 入住登记
入住者应在入住当天在酒店前台进行以下登记
- 1. 第3条的事项
- 2. 持有外国护照的外国人出示护照及签证
- 3. 确认客房费用及入住期间
- 4. 登记职业、公司名及旅行目的
- 5. 确认出发日期及时间
- 6. 其他法律法规和酒店所需事项
第八条 入住和退房时间
入住者到达酒店后,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入住时间”)为下午3点以后;入住结束后离开客房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1点之前。
如果超过退房时间,酒店可按照以下内容收取额外费用:
- 1.到下午6点:一日客房费用的50%
- 2.超过下午6点:一日客房费的全部
第九条 费用支付
- 1. 支付费用可使用现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酒店承认的证书,入住者在出发或当酒店提出要求时,应在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 2. 入住者到达酒店后开始使用客房之日起,可以收到支付住宿费要求,这时需要另外支付住宿费的20%作为押金。
第十条 遵守使用规则
1.入住者应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拒绝延长住宿期限
即使在已接待客人的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酒店仍可拒绝入住
- 1. 被视为属于第二条第3项至第7项的情况
- 2. 违背本条款的使用规则及条款的情况
第十二条 住宿责任
- 1. 酒店对住宿的责任是从入住者在酒店前台登记住宿以后开始,当入住者结束住宿,为离开酒店结算客房费并清空房间后,其责任结束。
- 2. 在住宿期间发生的客房内用品或设施损坏或丢失,应由客人负责,其赔偿按照酒店规定的赔偿规定进行。
- 3. 如果入住者因未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定而发生事故,酒店对此概不负责。
- 4. 酒店如果在保证住宿后却无法为入住者提供住宿,则应安排同等级的住宿或赔偿定金的200%。